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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兼任硕士生导师和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的实施办法

来自:发展规划与科学建设处 时间:2022-04-11 浏览:60字体大小:

关于兼任硕士生导师和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的实施办法

    

加强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队伍建设,推进我校应用特色学科发展积极创造条件申办硕士研究生教育,进一步提高校办学层次和办学水平根据国务院学位办与湖南省学位办对新增硕士学位授予单位整体条件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具备培养硕士研究生条件的学科和具备兼任硕士生导师资格的教师,经学校推荐可以兼任硕士生导师与其他高校科研院所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学校在工作条件和经费方面给予适当支持和资助

第二条 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以下简称联培生)是指: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考试并被录取同时与我校签订联合培养协议高校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第三条 生的导师及培养方式分为两类:一是校内联培生导师,由我校导师及联合培养高校导师共同指导研究生,学生到我校进行全日制学习。二是校外联培生导师,由我校导师到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兼任硕士生导师,指导研究生

合培养硕士研究生所需具备的条件

  (一)学科条件

1.学科发展接近省内同类学科的先进水平具有一定特色和优势形成3个以上(含3个)明确稳定主要研究方向发展前景好。

2.师资队伍整体力量较强,有3-5人的指导教师组,学术梯队的学历、职称、年龄结构合理。

3.学科带头人具有教授(或研究员)职称,具有较高思想水平、学术水平和管理能力,能指导本学科建设

4.来获得国家级和省立项基金项目,科研成绩显著

   5.具备培养硕士研究生需的实验设备,有实验师以上职称的实验技术管理人员。

  (二)兼任硕士生导师资格

   1.政治立场坚定,治学严谨,作风正派,身体健康,符合相关院校的要求

2.具有教授(或研究员)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和副教授职称,科研成果符合相关院校的要求。

   3.有省级以上的在研科研课题,有一定的课题研究经费,确保研究生在校期间的研究费用;近5年来在本专业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3篇以上(含3篇),出版了学术专著1部以上(含1部)

   4.必须取得联培生导师资格(以聘书或文件为准)。

5.学校与相关院校共同兼任硕士生师进行评估与评价动态管理

6.对“双一流”与申硕学位点重点建设学科的导师,学校优先选派并推荐。

联培生培养途径与名额

1.学校与国内外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高校联系,建立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的合作关系,有计划、有组织地安排具有硕士导师资格的教师参与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的工作;同时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教师主动与相关高校联系,开展合作培养硕士研究生的工作。

2.每位导师每年指导生原则上限额1-2名,三年累计不超过3名。

生培养经费及标准

生经费由导师包干使用,其标准一年在我校培养,由我校导师指导毕业论文学校提供培养经费10000元;半年在我校培养,由我校导师指导毕业论文学校提供培养经费5000元。培养经费主要用于研究生在我学习期间的资料费、发表论文的资料费、测试费、差旅费、调研费、实验费及研究生生活补助费

联培生在我校学习期间生活补助费的标准为每月500元/人,每年按10个月计算。

导师指导工作课时量补助标准

1.校内联培生导师的课时补助,每年每指导一个学生80个课时。

2.校外联培生导师的课时补助,每指导一个学生40个课时。

3.联培生的课时补助以签订的合约颁发的聘书联合指导的学位论文有署名、指导学生顺利获得硕士学位等为认定依据。

联培生在校期间的管理

1.我联培生在校学习期间实行导师制,由导师和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共同管理。研究生的住宿、生活等后勤事务由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和后勤部门协商解决,学校提供2人/间的学生寝室及桌椅,免收住宿费

2.学校为研究生提供必要的实验场地和实验条件,并为研究生办理图书馆借书证。

3.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负责研究生学籍管理。导师应将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有关材料(或复印件)及时报送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

相关管理工作及要求

   1.有意参加与外单位联培生工作的教师填写《湖南科技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申请表》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审批;在征得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的同意后,由所在院系与招生单位的相关院系签订联培生协议。在外校兼任硕士生导师的,参照本条的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2.已被招生单位聘为硕士研究生导师的教师,应及时将聘书及相关文件复印件报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备案。

   3.联培生中途退学,我校保留追索退赔全部或部分培养费的权利,导师有责任协助学校追索退赔培养费。

   4.联培生培养期间,导师应定期向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提交书面工作汇报,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并对研究生的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5.对联培生培养计划实施过程中不负责任或无故不能正常履行研究生培养职责的导师,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有权提请学校予以处理。

6.联培生在校期间应以湖南科技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发表论文1篇以上学校按《湖南科技学院科研成果奖励条例》予以奖励。

7.联培生在校学习期间,所在教学院系可以适量安排一些教学辅助工作,其酬金由院系或学科平台经费支付。

8.联培生的硕士毕业论文应署湖南科技学院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姓名及单位。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负责解释。此前颁布的有关兼任硕士生导师和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的办法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照本办法执行。湘科院院字〔2009〕6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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